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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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03號
原   告  趙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根達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醫療費、營養費、看護費、就醫交通費、復健費,請提
  出診斷證明及所有單據並加以編號做成請求金額計算表提出
  到院。
二、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應提出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三、被告美達流通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被告洪根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又本件事故後,原告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
  或被告已給付賠償金額?若有,相關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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