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555號
原 告 林福男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被 告 陳品瑜
張容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本件出租人係原告及訴外人 林志鴻 ,惟原告僅以個人名義起
訴,其真意為何?
二、本件原告與訴外人林志鴻間之關係究係共同或連帶債權關係
,又於內部關係上,彼此間對於本件租約所得之權利比例各
為何?(併請說明其法律或契約上之依據,及舉出其證明方
法)
三、承上,本件出租人既為原告及訴外人林志鴻,惟據原告所提
書面及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原告均係以單獨出租自居,並
本此身分而與被告二人商議延展租期一事,則於本件租期屆
至後,究係:⑴原告及訴外人林志鴻仍均為延展租約之出租
人;⑵抑或,被告二人與訴外人林志鴻間之租約已因期限屆
至而終止,至其後延展部分,乃係指原告與被告二人間合意
以原租約之條件,另訂新約?
四、又如原告係主張前述三、⑵之部分,則原押租金之契約是否
應隨同移轉至新約?再者,於此情形,本件水電費之部分,
是否均算入新約,如否,則新、舊約間之各自數額為何?
五、兩造對於本件租約確有押租金新臺幣(下同)14,000元一事
,均不爭執,則無論被告二人之抗辯是否有理,原告對於被
告二人主張以押租金全額即14,000元扣抵原欠債務,有何意
見(即是否同意全額扣抵)?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