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永龍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許永龍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永龍,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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