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
幣(下同)73,1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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