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揚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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