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655號聲請人 王玉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安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本票原本(票號CH347881)一紙。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劉安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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