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8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王東隆 謝孟茹 被告鼎睿科技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漢昇 被告 林育聖
張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