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17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龍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第3620號),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石曉芸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龍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龍次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3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9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30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0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1年3月23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㈠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在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報結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王龍次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2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於93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1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㈣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㈤於94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3號裁定,就上開㈢㈣㈤各罪刑均減刑,並就㈢㈣減得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後,再與㈤減得之刑及㈠㈡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在96年9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㈥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4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100年4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時、地,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石曉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查獲時、地│主文│├──┼───────┼───────┼──────────┼──────────┤│一│於100年10月27│以抽菸之方式施│於100年10月27日下午│王龍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日凌晨0時許,│用第一級毒品海│5時20分許,為警在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在其位於桃園縣│洛因1次│園縣桃園市○○路與中│年壹月。│││桃園市○○路14││山路口查獲,並經警徵││││6號4樓之住處││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海洛因代謝物├──────────┤│二│於100年10月27│以吸食器燒烤之│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王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日凌晨0時30分│方式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許,在上址│毒品甲基安非他││月。││││命1次│││├──┼───────┼───────┼──────────┼──────────┤│三│於101年6月15│以抽菸之方式施│於101年6月16日凌晨│王龍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日晚間10時許,│用第一級毒品海│0時20分許,為警在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在上址│洛因1次│園縣中壢市○○○路與│年壹月。│├──┼───────┼───────┤榮民路口查獲,並經警├──────────┤│四│於101年6月15│以吸食器燒烤之│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王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晚間10時30分│方式施用第二級│,呈鴉片類海洛因代謝│,累犯,處有期徒刑陸│││許,在上址│毒品甲基安非他│物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月。││││命1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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