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違背職務受賄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甲○○犯如附表編號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4、5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妨害自由│││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年6月,褫│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0年│奪公權1年││├─────────┼─────────┼─────────┼─────────┼─────────┤│犯罪日期│78.2.15至│78.3.18至│83.11月間至│90.05.06│││78.03.20│78.03.20│84.10.29││├─────────┼─────────┼─────────┼─────────┼─────────┤│偵查(自訴)機關年│台中地檢78年偵│台中地檢78年偵│台中地檢84年偵│台中地檢91年偵││度案號│字第2937號│字第2937號│字第17848號│字第18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78年上訴字第1439號│78年上訴字第1439號│87年上訴字第566號│92年訴緝字第200號││實├───────┼─────────┼─────────┼─────────┼─────────┤│審│判決日期│79.05.10│79.05.10│89.01.21│92.12.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78度上訴字第1439號│78度上訴字第1439號│87年上訴字第566號│92年訴緝字第2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9.06.15│79.06.15│89.03.25│93.03.05│├─┴───────┼─────────┼─────────┼─────────┼─────────┤│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第302條第1項│││例第7條第4項│第2條第1項第9款│第1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不合│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9月,褫奪│有期徒刑7月││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公權1年│││期間│││││├─────────┼─────────┼─────────┼─────────┼─────────┤│備註│不得減刑,編號1至│不得減刑││與編號5為數罪併罰│││3合併執行假釋殘刑│││案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89.10.09││││││││││├─────────┼─────────┼─────────┼─────────┼─────────┤│偵查(自訴)機關年│台中地檢91年偵│││││度案號│字第891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2264號│││││實├───────┼─────────┼─────────┼─────────┼─────────┤│審│判決日期│93.01.2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16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4.01││││├─┴───────┼─────────┼─────────┼─────────┼─────────┤│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1年│││││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