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辰 訴訟代理人 詹易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志誠┌──────────────────────────────────────────────────────────────────┐│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1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莊怡惠 │未載│103年9月27日│未載│6,950,000元│CH二六九五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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