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4號聲請人 陳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6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4年3月4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年7月4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志誠┌──────────────────────────────────────────────────────┐│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阿婆事業社 謝寶國 │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4年2月11日│75,000元│K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