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宇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7年度訴字第51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宇駿因另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3348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為107年度訴字第513號(下稱「該案」)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是本件被告被訴之同質罪名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亦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與該案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審股別: 捷股 )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