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丹妮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范丹妮前向訴外人 賴美蓉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約定應自民國104年9月28日起至109年8月28日止,每月一期,共計60期,每月清償21,500元。嗣賴美蓉將對范丹妮應收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聲請人,詎范丹妮自106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經聲請人於106年11月9日對范丹妮所簽發之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062號裁定確定在案。范丹妮竟於106年9月25日將其名下苗栗縣○○鄉○○○段○○號(權利範圍2分之1)及931-15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贈相對人范xx,並於106年10月12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范xx,其無償處分其財產之行為顯係詐害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併請求核發起訴證明書以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提起本件訴訟,其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者,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核其權利之性質屬債權請求權,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與上開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得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書以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