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陳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占用建物如已登
  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或說
  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二、被告賴春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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