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陳雅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春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占用建物如已登
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或說
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二、被告賴春明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