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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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06號
反訴原告   詹胡蘭
反訴被告   陳信清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為袋地,須通行反訴被告所有同段768
地號土地,爰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有通行
權存在。
二、按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或反
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
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
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
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
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
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
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
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
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
年度台抗第100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訴係反訴被告訴請反訴原告將坐落於反訴被告所有
同段768、769、765、77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反訴被告,有本訴起訴狀及訴之變更追加
狀可考(見本院卷第1至2頁、第33至34頁)。反訴被告基
於其所有權提起本訴,本訴所調查者為反訴被告有無無權占
用反訴被告所有之上開土地之事實,及反訴被告請求反訴原
告拆除坐落其上之建物有無理由等節,而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涉反訴被告所有之土地是否為袋地及其主張之通行方案是否
損害最小,核與本訴之法律關係與防禦方法為不相干,依上
開說明,難謂反訴與本訴具有相牽連關係,反訴原告提起本
件反訴,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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