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惠
       蘇德昌
       蘇坤池
       蘇坤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新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818元(計算式:221.09平方公尺×
750元=165,818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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