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惠
蘇德昌
蘇坤池
蘇坤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新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818元(計算式:221.09平方公尺×
750元=165,818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