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勇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蔡 鴛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
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同
段3448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
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三、被告賴俊勇、 賴俊良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