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振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潮州簡易庭民國105年5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聲明,又本件訴訟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4,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