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房函怡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4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杰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