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林柏均
       吳和玲
被   告  黃文宇
       劉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宇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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