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梁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于茗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廠牌:三星GalaxyNote5、型號:SM-N9208(32G)手
  機之市價,並計算訴訟金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用(以每新台
  幣(下同)100元徵收1元計算,10萬元內則繳納1,000元)
  。
二、被告林于茗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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