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54號上訴人即被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