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 胡建裕 被上訴人 張嘉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茲因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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