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邱桂香
林美爭 (兼林 周彩虹 之承受訴訟人) 林炫佑 (兼林周彩虹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
游雅蕙 被告 李明禮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複代理人 胡郁伶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
5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玟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