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榮堯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被告姓名「 溫榮堯 」應予更正為「温榮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誤載為「溫榮堯」,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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