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儒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儒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儒勳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廖紋妤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