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抗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左: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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