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抗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一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云云,經聲請人即檢察官提出聲請,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上開規定相符,爰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執:因前案判決書未收到,不知緩刑期限,以致後案未提起上訴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