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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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