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郭蘭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