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上訴人吉品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卯○○○被上訴人辛○○
壬○○丁○○于麗雪亥○○原名辰○○○于 李金女 午○○癸○○甲○○申○○丙○○己○○丑○○戌○○戊○○○寅○○庚○○喬惠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被上訴人酉○○
乙○○未○○右當事人間返還停車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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