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35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漢青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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