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陳倩如
被 告 吳振東
訴訟代理人 李泗學
被 告 吳美霞
余景登 律師即 吳依馨 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吳依馨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