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陳倩如
被   告  吳振東
訴訟代理人  李泗學
被   告  吳美霞
       余景登 律師即 吳依馨 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吳依馨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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