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徐昆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9月25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昆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之內含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及強力膠陸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9月22日10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三陽公園。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員
警製作之調查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照片4幀附卷
可稽。
(三)扣案之內含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及強力膠6支可資
佐證。
三、核被移送人 翁興男 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扣案之內含已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及強力膠6支,係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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