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