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李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 律師被上訴人 沈進量
沈順來 沈進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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