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760號債權人高雄縣田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陳再興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底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非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及委任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