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告乙○○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被告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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