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85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婉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對債務人彭婉蓉請求之依據為何?(系爭支票係以公司為發票人,彭婉蓉僅為法定代理人,非債務人)
二、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清晰之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