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五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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