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