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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