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盧昱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2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甚明。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亦著有判例足供遵循。復按所謂追加起訴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以符合訴訟經濟之要求,因此法律乃設有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可提起之限制,且不論其係以言詞或具備起訴格式之書面為追加起訴,法文並未規定有何不同,仍均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三、追加起訴意旨係以本案與前所起訴之97年度偵字第11178號、97年偵緝字第54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29號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惟本件追加起訴係於民國98年12月8日始追加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8日彰檢文和98偵字第2285號函上之本院收案章在卷可稽,而上揭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29號一案業於98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1份附卷為憑,本件追加起訴顯係於前揭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方為追加,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