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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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猥褻等罪,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
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59、62至65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而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1至5、6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3年4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63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案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73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7、8月期間104年7、8月期間104年7、8月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編號456罪名對未成年人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乘機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8月期間106年10月7日105年2月至106年6月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編號789罪名乘機猥褻乘機猥褻乘機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至106年6月期間105年2月至106年6月期間105年2月至106年6月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編號101112罪名乘機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至106年6月期間106年2月至6月間106年7月中、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編號1314罪名對未成年人猥褻對未成年人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7、8月間106年7、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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