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38號原告 蔡儒明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陳韻如 被告 林國志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林彥君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盧怡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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