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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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妙妃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公號張家冬至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公號張家冬至會之管理人 張傳六 、 張榮鉅 、 張阿昌 、 張耀東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張傳六、張榮鉅、張阿昌、張耀東已經死亡,則應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