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 趙仲麟 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4日經上訴人○○趙○○領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附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