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司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司字第48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MARTIJNPIETERVANDENBROECKE即荷蘭商麥斯格
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抗告人就相對人荷蘭商麥斯格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2年8月2日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均院無管轄權為由而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惟相對人公司登記營業所在臺北市○○○路○段000巷00號5樓之1,鈞院有管轄權,爰提出抗告等語。
三、經核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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