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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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原告 趙俊棋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被告 沈茂盛
黃士豪 賴石華 黃正銘 陳彥翰 黃淑貞
翁利萍 何俊興 詹乃鎔 林佳賞 陳淑媛 柯秋月
黃景琳 邱境塗 羅念慈 林虹君 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張伃萱 律師被告 張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12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3,431元(下稱原裁定),原告已依原裁定如數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40,600元。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13,000元確定,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應減為31,888元,原告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712元(40,600元-31,888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