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81號上訴人鉀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震武 被上訴人 林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
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2日寄存上訴人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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